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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稳压设备的验收制度

发布时间:21-04-29  浏览次数:

消防稳压设备的验收制度:
    1. 消防稳压供水设备安装竣工后,应由生产矿长、分管机电矿长、总工程师、机电副总工程师以及工程施工单位、使用单位、设备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,通过试运行发现的问题,必须彻底处理,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,否则不得移交生产。
    2. 大型固定设备、特种设备、主要电气设备、提升绞车等检修竣工后,要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检修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。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,符合质量标准后,方准许投入使用。矿井机电副矿长、机电科长必须定期参加集中检修检查,并分别在相关的检修检查记录中签署意见。
    3. 消防稳压供水设备检修后要按规程要求进行试验和试运转,由负责验收的技术人员签发合格证。设备的检修记录、试验记录和验收报告要统一交机电科存档。
    4. 斜巷绞车及轨道斜巷的道挡、安全门、防跑车装置、地滚、扒绳轮、上山掘进的回头轮、导向轮等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后,矿井分管运输领导(或指定人员)应组织生产技术、安监部门、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,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要认真填写验收报告,验收负责人及验收人员要签字,验收资料要存档。
    5. 对设备设施验收存在的问题或隐患,安全监督及机电部门要及时下达隐患问题整改单,定责限时整改,下处罚单。
    6. 消防稳压供水设备的验收资料应包括安装数据,隐蔽工程验收记录,试验性能和原始记录等。
    7. 采掘工作面结束后,其单体支柱、设备、小型电器、电缆等由专人清点验收,上井交维修单位检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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